《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教学环节,也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的良好途经,是我院高素质技能型法律职业专门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各教学环节的继续、深化、补充和检验,是毕业生走上社会和上岗前全面提高职业能力的必经阶段。
第二条 顶岗实习要符合就业岗位适应性,要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吻合。其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在毕业前将所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通过实习,全方位了解社会职业,并达到社会对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素质的基本要求,达到就业零适应期。
第三条 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期进行,实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允许各系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对顶岗实习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但原则上应在最后一学年进行。
第四条 顶岗实习为必修课程,学生顶岗实习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为了规范学生的企事业顶岗实习,加强对我院顶岗实习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全面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顶岗实习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院顶岗实习工作宏观指导,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全院顶岗实习计划的审核、实习工作的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系校区具体负责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各系校区应成立顶岗实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各专业顶岗实习的具体管理组织,由行业或企业管理人员、系主管领导、教研室主任、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教师等组成,系主管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校区顶岗实习工作,包括顶岗实习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有关顶岗实习的各方面工作。
第八条 在本系校区顶岗实习领导小组的带领下,各系校区要在每年学生顶岗实习前提前联系落实实习单位,编写《顶岗实习大纲》、《顶岗实习教案》,填写《顶岗实习授课计划表》,由实习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九条 顶岗实习采取学院安排双向选择和个人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无论是学院安排还是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必须保证实习要求与质量,保证实习时间和效果,保证师生实习安全。实习前签订统一制定的实习委托书、实习协议书各一式三份,实习单位、学生本人各一份,一份交系校区统一保存。
第十条 各系校区在学生顶岗实习前要进行实习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内容、要求等,学习有关文件和实习纪律等。
第十一条 各系校区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应为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合理安排校内指导教师,并聘请行业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也可以由学生自己落实,保证每名学生都有校内指导教师和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负责。原则上要求每名指导教师负责的学生不得超过10名。
第十二条 各系校区要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后及时进行跟踪、调查,并在顶岗实习的前两周内填写《顶岗实习登记表》提交教务处备案审查。教务处将定期抽查部分顶岗实习学生并对其实习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实习单位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与专业对口的工作岗位,把实习学生作为单位一准员工进行管理和要求,负责实习学生顶岗实习过程的安全工作,负责学生的实习教学工作。实习单位要与学院保持联系,定期接待学院校内指导教师和各系校区及教务处实习检查人员的走访,客观真实地向学院反映学生在单位的实习情况。
第十四条 各系校区要定期组织召开各实习单位负责人和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座谈会,听取各实习单位反馈学生顶岗实习意见和提出的建议。学院每学期由教务处牵头统一组织一次顶岗实习研讨会,并邀请行业或企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实习期间,学生未经允许不能擅自调换实习单位,如有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需填写《顶岗实习变动申请表》,经系校区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征求实习单位意见,经实习领导小组批准方可离开原实习单位。擅自调换并对行业或企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实习鉴定作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与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联系,由系校区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实习学生不得直接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若无理取闹,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院将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实习单位应在学生实习期间对其进行业务考核和实习鉴定,在学生实习结束时,应结合平时的考勤和工作态度等对学生的顶岗实习做出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各系校区要在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后召开本系校区学生行业或企业顶岗实习交流会,总结顶岗实习经验,并要把顶岗实习调研报告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非毕业班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2周,具体时间可灵活安排。
第三章 职 责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顶岗实习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习的规划和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提供《顶岗实习学生手册》等顶岗实习材料;
3.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评估等;
4.协调各系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5.组织学院顶岗实习研讨会,为各系校区提供相互交流的平台。
第二十一条 各系校区顶岗实习领导小组负责顶岗实习具体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1.与行业或企业共同制定各专业顶岗实习发展规划,不断拓宽学生顶岗实习渠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前落实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和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
2.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制定顶岗实习计划,编写顶岗实习大纲(毕业实习教学大纲),于实习前两周填写《顶岗实习授课计划表》并提交教务处审批备案;
3.在学生顶岗实习前,要对学生进行以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
4.组织实施顶岗实习计划,包括确定指导教师、协调员、学生的分组及实习过程的管理等。
5.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加强与兼职教师的沟通,在考核的基础上,按学院有关规定落实校内指导老师和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待遇;
6.组织开展实习动员会,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7.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和学生的《顶岗实习学生手册》的填写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8.组织召开实习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行业或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
9.组织顶岗实习的考核,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组织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
10.组织召开学生顶岗实习经验交流会,总结实习经验,撰写顶岗实习调研报告并提交教务处;
11.组织安排教师对学期中出去实习的学生进行辅导,以保证学生在实习期间同步完成正常的校内学习,辅导方式可以采用面授或网上辅导等多种方式;
12.学期中临时安排顶岗实习学生超过10人的,此部分学生的期末考试可单独安排,少于10人(含)的要求随原班考试;
第二十二条 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的职责
1、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岗位技能训练指导工作。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最多不超过20人;
2、指导教师要根据学校和行业或企业共同制定的顶岗实习计划,具体落实顶岗实习任务,指导学生加强职业技能、职业素质、行业规范的训练。在业务指导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并详细作好指导记录;
3、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结束前要指导学生撰写顶岗实习总结和毕业作品,应避免出现科学性错误,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4.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末期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和创新方案设计,并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检查、批改、评价工作,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对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进行鉴定;
5.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应热情接待校内指导教师和学院有关管理人员的来访,向学院及时反馈学生顶岗实习的信息;
6.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应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根据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岗位性质、岗位责任、岗位目标享受不同的外聘教师待遇;
第二十三条 校内指导教师的职责
1.校内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经常到校外实训基地了解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并向实习学生传达学院有关精神;
2.校内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监控,在学生实习期间每月应至少到学生实习现场走访两次,检查,与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就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交流、探讨;
3.实习教学任务完成后,校内指导教师还要最后听取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实习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对本次实习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顶岗实习学生的职责
1.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行业或企业顶岗员工。所以,要服从行业或企业和学校对顶岗实习的安排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提高业务工作技能,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实习期间,学生未经允许不能擅自调换实习单位,如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可填写《顶岗实习变动申请表》,经实习领导小组批准方可离开原实习单位;
4.学生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与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联系,由系校区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5.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就是实习单位的准员工,要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的。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熟悉实习单位的组织机构,了解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掌握实习单位的业务流程,努力在适应工作岗位的同时提出自己的创新方案;
6.实习期间,学生应当积极主动与系校区、校内指导教师和行业或企业指导老师保持紧密联系,并按要求填写《顶岗实习学生手册》,并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对实习工作提出创新方案。学生在实习结束后要认真撰写实习总结,配合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完成顶岗实习评定工作;
7.学生顶岗实习与正常教学活动发生冲突的,学生须同步自主学习相关课程,并须按时参加期末考试。
第四章 顶岗实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考核原则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院和行业或企业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的工作过程控制和考核,实行以行业或企业为主,学院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对学生的实习过程和效果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成绩考核评定
1.考核分两部分:一是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定,占顶岗实习总成绩的80%;二是校内指导教师的评定,占顶岗实习总成绩的20%;
2. 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指行业或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过程和实习结果的评定,包括考勤、工作态度、职业素养、协作能力、创新意识等方面,通过批改《顶岗实习学生手册》、实习总结以及创新方案设计,最后填写《顶岗实习考核表》并签字盖章来完成对学生顶岗实习的成绩评定;
3.校内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校内指导教师主要通过监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对学生进行合理评价。
4.考核成绩
顶岗实习成绩考核采取考查方式,成绩为等级制,分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合格(60—69)和不合格(0—59)五个等级。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调换实习单位和离开实习单位的学生应接受学院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擅自中途离岗的学生,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直接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的实习学生,若无理取闹,给行业或企业工作和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和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伪造用人单位聘用协议,办理假冒顶岗实习证明的学生,一经发现,学院将做如下处理:
1.取消本次顶岗实习的成绩;
2.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学生档案中做相应记载;
3.暂停办理离校手续或毕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 如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校外实习手册》、顶岗实习总结、创新方案设计等顶岗实习材料存在抄袭行为,将按学校相应的考试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因实习违纪,破坏正常实习秩序,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学院将视其情况轻重给予不同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以往有关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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